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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新开货运航线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节选)

作者:- 分类:物流 上传者:ZCOM网友


为进一步扶持深圳市航空产业的发展,鼓励航空承运人增开深圳货运航线,促进深圳地区经济的发展,制定深圳宝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货运航线的承运人给予财政资助(以下简称货运航线资助)办法。深圳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空港主管部门对货运航线资助资金规模进行测算,在当年度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深圳市空港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分管空港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货运航线资助的对象
一是新开通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国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及非基地航空公司;二是新开通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国内货运航线(全货机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基地航空公司是指在深圳市注册,并以深圳市为核心基地和利润中心的航空公司。享受货运航线资助的基地航空公司飞机应当是在深圳市注册的飞机。
航空公司应当具备有法人资格;新开通货运航线每个运营年度(自开航之日满一年为一个运营年度)安排飞行的航班须在50班以上,方可申请货运航线资助。

资助标准
对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起满一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为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75%;(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800元/吨的50%。
上述资助标准按照在深圳注册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的资助总额不足10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资助;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超过1000万元的,按每年每架飞机1000万元予以资助。
对开通国际货运航线的非基地航空公司的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为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 (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75%:(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该航线航班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50%。
上述资助标准按照每个航空公司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的资助总额不足800万元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资助;经计算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超过800万元的,按每年每条新开国际货运航线800万元予以资助。
对开通国内货运航线的基地航空公司的资助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开航首年(自开航之日满一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为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二)开航第二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75%;(三)开航第三年,货运航线资助总额不高于当年运营国内货运航线的每架货机承运的机场出港货物总量(吨)×500元/吨的50%。
上述资助标准按照在深圳注册的每架飞机计算。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的资助总额不足500万元人民币的,按实际计算所得金额予以资助;经计算每年每架飞机超过500万元的,按每年每架飞机500万元予以资助。
获得货运航线资助的航空公司第二年、第三年实际承运的机场出港货总量比上年增长20%(含20%)以上且对深圳市的航空货运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可以在规定的限额之内适当提高第二年和第三年的资助标准,具体操作办法由市空港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新开通的国际和国内货运航线是指2005年7月1日以后开通的航线。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